有關古蹟管理維護資料檔案建檔與彙送要點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51

最近這個要點下來搞得某些單位或某些人人心惶惶,這個部份產生了一些問題,至少是我當初看著這份要點沒想到的事情。主管的擔心也是我們下屬的擔心。





根據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的修訂,到了103年才有這個彙送要點,說實話到底102年要送什麼,如果102年送了又不合主管機關的意又要怎麼辦?這些真空期的問題就有待補上。

如果從103年開始送了,按照該要點主要要送的有四大類:

第四條定期維修
第六條異常狀況
第八條第三項使用或再利用屬應取得使用許可因應措施
第十一條第一款古蹟內重要構件及文物列冊清點紀錄

定期彙送不是問題,可是看了本單位的管理維護計畫這下子問題又多出來。

一、定期維修有很多狀況,比如說如果說飲消防器具有定期維修表格,我相信這個應該需要送,可是要送到什麼程度?比如說有每日、每週、每月或每半年巡檢,我想送每日的話
除了掃描會很多張,我想還要再整理一下常見的狀況,免得看了不知道有什麼意義。

二、異常狀況有制式表格可以交出來,異常狀況不會每天發生,不過多重大或多不重大由誰來判定?可能還要加上一些突發性的要素,比如說天災導致房間漏水,緊急補強後還要列入日後中長程的管理維護計畫。

三、使用許可的話和建築法規相關,這個部份涉及到不合現有建築法規規範的古老建築會比較多。至少我目前沒碰過這個情形。

四、文物有些會列冊這沒問題,可是黏在牆上的壁畫、剪黏要不要分開寫?另外還有,假設有個房子是名人故居,重大價值不在建築本身的話,那該怎樣判定什麼是重要構件或文物?

看來我自己也要內建一個資料庫以便找尋。因為我現在發現,很容易有別人要什麼卻找不出來的狀況,除了關鍵字之外,要嘗試幫檔案整理目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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