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碰到疑似貪污的事情怎麼做呢?

這個有點進到深水區,不過以現在的法案來說,不是那麼適合,因為自己會有生存危機,還是不要這樣子做。



因為最近有個案子是這樣子的,這個人是公務員戴先生,然後因為發現自己做的事情是貪汙(因為帳目和實際採購的東西對不起來),結果和政風自首後就丟了工作政風的話不要信



現在的法案對揭發弊端的人不太有利,居然還讓揭弊者要自己準備證據,沒有一毛錢進入自己口袋,反而還要自己賠,還被曝光身分。政府機關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他被免職,雖然免刑但是最後沒了工作,他有選擇上訴和寄送陳情信,但是都沒有用,後來找律師和司改會幫忙,這件事情才曝光。其他的被揭發的人還在上訴中,依舊還在公務機構上班。

結果被檢舉的人還和他一起工作,只要同仁和他說話就要被長官修理,這整個結構並不支持揭弊者,法案並沒有通過。當初的檢察官把他帶到法庭去和被檢舉的人對質,讓這位公務員身分曝光,法官判除緩刑才能留住職務,但是免刑就沒有辦法留住職務了,這就是最大的錯誤。




懲罰揭弊人員,等於是放任結構共犯繼續做錯事,對人民並沒有更有利。但是說出自己的案例,去外面工作大概也沒有人敢用。

只能說地方怪事情太多,如果有問題都很難一概而論,至少賴先生的案例,證明了國家法治對於公益的保障和受害者的保護都非常不夠。希望大家都不要碰到奇怪的機關,碰上也能早點調單位或者重考考上,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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