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公共出借權和文基法三讀

這兩件事情應該是鄭部長和立法團隊送出的一份大禮,接下來部內還有得拚。



鄭部長在臉書都說考試怎麼不去看呢你看看假日都還要追相關人員可見上下班時間根本沒切割的



公共出借權政策是國家對文化創作者的支持措施,長遠而言對創作力及出版業發展皆有所助益,文化部基於此支持推動公共出借權,並於2017年啟動委託研究,在2018年8月完成報告。全世界目前已有35個國家推動公共出借權政策,研究報告除分析各國政府編列預算推動,並由圖書館或相關組織撥付創作者酬金之施行情形,並建議公共出借權在臺實施,應以保障我國創作優先,酬金則以館藏借閱次數計算。  
感謝行政院蘇院長支持並指示推動,以及教育部潘文忠部長決定編列預算,由國立圖書館先行試辦。我也已經與潘部長商議後取得共識,因教育部為國立圖書館主管機關,公共出借權之預算將由教育部另行編列,不會排擠既有圖書館購書經費,文化部除提供前述研究報告給教育部,並將協助實施方案之規劃,將邀集圖書館、作者及出版業者,針對補償對象範圍、酬金金額、酬金撥付門檻及上限等公共出借權之制度設計交換意見,落實政策推行初衷並周延實務面向。

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2364428120244587&id=100000322672104

「公共出借權」的美麗與哀愁,柯皓仁(臺灣師大教授)投書說明了法源上的適用問題。
個人也無法認同將「公共出借權」置於《圖書館法》第七條,該條文指出「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而根據IFLA的立場,「公共出借權」卻可能與原條文的精神牴觸!既然「公共出借權」是文化支持體制下的產物,自應納歸《文化基本法》下,並訂定《公共出借權專法》。
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39/3800473?fbclid=IwAR3xoHjg7z0MKUIqX_Ce00RtQxk3v7LQb4HCgVnBcyyA957l5wOtVLQAaRA

希望大家可以自問自己,這些措施的實踐過程、來源和後續處理問題,畢竟除了人和法之外就是錢,先把這幾個項目搞清楚總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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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文基法,吵吵鬧鬧(?)好久總算可以塵埃落地,接下來還有各種子法和配套研議,文化部內還有各種硬戰要打,尤其是藝文採購這件事情可是很多承辦人和實務上各種硬傷,我都開玩笑說這種事情根本是三方互打,哪三邊?當然是主計、長官聯合打承辦人。

先不要說什麼文化治理,光是長官一句話設計費就壓低,這樣子有文化治理老子才不相信。更不用說權利救濟,看看原基法有沒有對原住民族權利侵害有救濟案例還能打贏,現實上我極度不看好,就和修正文資法後實際的執行情形是一樣的。


鄭麗君部長自上任以來即宣示,國家文化施政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文化治理」,要將文化融入國家發展的整體視野,透過「部部都是文化部」,保障所有人的文化公民權,落實多元文化目標。因此,《文化基本法》除明定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人民之文化近用權、語言權、智慧財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基本權利。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本法同時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之發展、圖書館之發展、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文化交流、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除基本方針外,為落實文化治理,《文化基本法》也針對文化事務相對於政府行政體系及既有法規之特殊性,訂定特別規範,包含中央與地方協力組織、中介組織、人事、預算、採購制度、文化影響評估、權利救濟等,以確保文化優先性。《文化基本法》立法後,將與其他既有文化相關法規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以具體落實文化治理。

來源: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98945.html

樓上紅字全都看懂也能解釋給別人聽那就真的不錯。

光是錢,有關預算、基金、採購要開始修正各種使用方向,還要處理審計以及認定違法或顯然有誤的採購缺失,這些事情就有得修法,還有修法前真的要認真對各種基層做深度的訪談研究以及田野調查,了解現有藝文採購相關法令為何失效,以往的採購稽核和核銷為何損傷文化優先性,這些不跳下來和藝文團體談,只會憑空去想真的不行,還真的有單位白癡到不用匿名問卷來問簡直要昏倒。光是整個法令設計就是防弊優先,先拿工程採購,獨立特派員講得很清楚。



然後藝文採購大家不要忘記之前文建會的建國百年,事後搞到一個主委下台然後承辦人怎樣誰記得?被扣上一個圖利廠商就沒完沒了。因為時間壓力無法好好詢價,性質特殊可能公開取得報價修正後變成一個廠商也看不懂的文件,投標後修修改改特別痛苦。

總之以上都只是開始,如果是我重考一遍大概也很難上,只能祝福今年考生多多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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