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跟所有自認「藝術工作者」講講話

這個文章看完之後我開始想些事情:

一、台下啞口無言的,不見得是長期以來從事藝文產業的行政人員,對政策並不見得有相對了解。然而也許是台下的人很少有習慣嗆台上的大師啦。


教育是目前研究可以增加觀眾的確實方法,只可惜連藝文科老師很多都在過不穩定生活,我想最近十年內應該都不可能讓新進藝文科老師在公立學校有比較穩定的工作。社會目前的機制和資源分配就是如此。藝術有價的概念,從小就不在腦袋瓜,加上傳統藝術在電視頻道很少播出,很多藝術類型,天生弱勢,有其原因存在。

怎麼讓這些藝術類型和現代生活結合,這就要靠有能力的人去想,我想不出來。要如何讓現代社會也能夠接受(比如說讓南北管演出),又是另一回事。



二、如果以國家政策,憲法就是有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就可以看出來,要保障生活,提高待遇,本來國家就不保障一定會讓這些工作者有掌聲,但是不好意思,國家本來就說應該要保障,至於怎麼保障,手段上也應該不是只有金錢而已。

就某種程度來說,藝術、教育和科學的效益,很難評斷。當然也可以不相信國家必須要用金錢扶植這些事情,我們的國家目前的文化資源就是這麼多,能用什麼東西補助,也可以是思考的方向,只可惜藝文團體太多,特異性太強,讓表演團體依照狀況做財務分配,也許有其道理。

有沒有其他政策工具?例如台北市的藝響空間網就是空間型的為主。如果還有其他政策工具,那當然也很棒。

感覺作者比較接近美國的思維,如果市場不接受,那就滅亡算了。就算你多麼熱愛也一樣,薪水那麼低也是自作自受。我試圖相信,有能力的人們應該不是抱持著不拿白不拿的心態,而是如果有了這筆錢,就能更有資源做好作品,如果沒了這筆錢,也不會因此不想作作品,除非工作者連家都養不活了。

長遠下來有沒有影響?藝文外溢效應在這個作者心目中大概很低。不過外國很有意思,就是讓房產業者說服其他人讓出租費用降低,理由是藝文工作者進駐的區域,會讓房價增高,這就是看到外溢效益。那種感覺就是拿古蹟會賺錢的理由拿來保護古蹟,而不是古蹟具有歷史文化和藝術價值這種很抽象的論述。

至於這樣子會不會損傷古蹟的價值或弱化宣導,誰來研究一下吧?



三、補助和投資本來就是不一樣的東西。如果要有某種金錢利益回收,那就不是補助。申請補助,本來就有拿不到實質收益和票房保證的打算,該解散的就會解散,我不曉得為什麼會有自認一定要拿到申請補助這種心態,如果真的有價值,有著基本票房,受國際承認的雲門舞集,為什麼還要申請補助?

最大的希望是,政府補助不該是唯一經費來源,靠著企業贊助、市場收入就足以養活藝文團體。只可惜這點在某些藝術類別中,本來就很難辦到。



四、價值的認定就像作者說的,很難判斷,你這樣問別人當然沒有人可以回答。我不認為理所當然地「應申請補助」,但是作者的前提如果是,你為什麼生產出的東西理所當然地被認為更有價值?那歌仔戲應該不會比較有價值吧?那要怎麼看待南北管或是原住民音樂?

我不會把歌仔戲和霹靂布袋戲拿來相比,至少我不會把流行音樂工作者和小劇場工作者拿來相比。

這個文章感覺很明確地,就是表達了進廚房就不要怕熱,你本來就知道表演藝術工作不穩定,那幹嘛還要踏入?我上一篇文章有人抱怨對工作者的不尊重,那就已經不是穩定不穩定的問題,而是面對設計或表演藝術產業,往往因為市場不贊同其價值而面臨生存困境。

(最近我聽到了某出版社不發出稿費給寫稿人,所以一氣之下不玩的人也有...)

回頭想想,我的前提是,某些藝術類型須要補助,是因為有文化傳承和歷史的價值,把詩和「好」詩拿來相比實在太空泛。弱勢和強勢如果只用票房和知名度來分,那標準也太低了。補助不是用這兩個當標準,否則我想藝術新秀也不用補助,因為根本不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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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弱勢該補助,強勢不該,但創作、藝術這行業的弱勢強勢如何分別?以票房和知名度嗎?但若票房不足以支撐整個團體發展,而名氣又大到社會(甚至國家)需要它?這樣的團體算弱勢還是強勢?

有人說幼苗該補助,耆老該照顧,那麼30-60歲的青壯熟年,是否都該正常在社會打拼、自力更生?

多年前我應邀幫某表演藝術團體的企畫宣傳人員上行銷課,第一堂課就說:為什麼你們覺得申請國藝會年度補助是每年最重要的工作?為什麼覺得政府(其實就是納稅人)一定需要拿錢給你們花用?你們做的每個製作,真的比我寫的每個歌詞、每集廣播節目、每篇評論、每場演講,對社會來的有價值?為什麼我(和其他無數做麵包的、辦詩刊或開育嬰中心的人)沒想過該理所當然跟政府申請「補助」?

我問得台下目瞪口呆、鴉雀無聲。

因為他們早被洗腦了,在我看來,也早被集體制約與小型豢養了。認為「表演藝術」本來就是「藝術」,政府該補助扶持藝術,何況條例在那裡,每年那些錢在那裡,你不拿別人拿,不申請是傻瓜。

「何況,劇團真的很難經營!」他們這麼說。對於表演藝術界營收面的高度不穩定性,我完全同意。一如最近某小劇團做出調查顯示,「劇場人必須兼職才能生存,兼差包括教師、百貨專櫃、打掃、口譯筆譯、餐廳打工、酒促員等。但即使有兼職,平均月收入兩萬五以下的仍占六成四,若扣除兼職,收入不到五千元的占二成六,能光靠劇場收入維生者僅一成。」

我如果指出,所謂流行音樂工作者,很多創造過上世紀80-90年代榮景的優秀作詞人、作曲人、編曲人、製作人……這十幾年來兵敗如山倒,也得靠兼職為生,甚至完全轉行,留下的人一年可賣出的作品、接到的案子也僅個位數,不到法定最低薪資,甚至淪落到把舊日版權賣斷以套現,你還會覺得他們是娛樂業(那相比文化藝術業聽來就可鄙的行業)嗎?

當我們說去紐約、洛杉磯、倫敦、巴黎這些世界名城,咖啡館裡的服務生多的是詩人、導演、編劇、畫家、巴蕾舞者、歌手……是否也承認:在自由民主富裕國家,一般的藝術工作者,也未必都受到足夠的照顧與豢養。

曾經的鐵幕國家,以國家之力培育體育、藝術和科研工作者,那是全方位的照顧與豢養,可是得受到箝制與壓榨。我不願意接受這種模式。

我們如果喜歡創作、表達、分享,那應該植根於我們的血液、心性。如果社會土壤與經濟機制能給予我們回報(甚至豐厚的回報),那很好,我不喜歡「文窮而後工」倒果為因地從收入微薄來要求創作者的品質。

但如果只有有稿費可拿的專欄才寫文章,有訂單才畫畫,有商演才開口唱歌,那都不叫愛寫作、愛畫畫、愛唱歌。

沒有一個宗教、憲法規定:表達情感與思想,就該獲得錢,獲得地位,獲得掌聲(更不用說政府補助)。

我們寫、說、演、唱、畫、雕刻、行動、裝置,完成的作品也不一定都那麼順理成章叫做「藝術」。

我寫過那麼多歌詞、劇本、書……有些或許叫藝術,有些只配叫娛樂,有些甚至連提供別人娛樂、消遣的功能都達不到。

詩沒有比較尊貴,好詩才尊貴。現代舞沒有比較尊貴,好的現代舞才尊貴。電影沒有比較尊貴,好的電影才尊貴。但好壞的標準在哪裡?

「藝術」好壞的標準,天生沒辦法跟衛生紙的好壞那般容易界定,因為不是民生必需品,不能直接從「滿足需求」這角度來衡量,也未必能以功能多寡計算,更不該以當時市場的反響毀譽為唯一標準。

這種不確定性,不是現在還活著的創作表演人首次承擔的,這是古往今來有志於表達自由思想情感的人,都得承擔的。

各個行業都可以叫窮,演戲的、畫畫的、寫歌的、做動畫的、經營演出場地的、做宣傳的、開藝術推廣協會的、甚至售票系統(對,因為我參與創辦過元氣售票系統!),但政府該不該拿出現金直接補助所有個人或團隊,這可是大問題。

賺錢的行業或者景氣的時候,大家希望政府離得越遠越好,景氣雖好但仍不賺錢的行業(如表演藝術界)或者雖賺錢但景氣不那麼好的時候(如IT業),就會想政府該直接挹注、補貼、減免的越多越好。

這是人民的鄉愿。

身為一個欣賞美術、建築、電影、戲劇、舞蹈、出版等跨界創藝活動,應該超過台灣所有流行音樂工作者的人,我不但是內容供應者、受眾,也算在媒體的角色盡一份力協助推動,今天寫的這些話不在責備,而在共勉。

政府施政有許多基礎建設要做好,但即便政府做到了,古往今來也沒人許諾、沒有機制保證:任何人都可以隨心所欲出賣自己的想像力、表達力,而獲得現實定義上的成功。

如果連課本上的大藝術家,都不一定能福壽雙全、名利雙收,很多不想做別的行業,只想從事「表達思想與情感」工作的人,是否應該要求政府負擔他們的經濟生活,這需要討論,而非天經地義。

如果有一天,台灣發展到,全民民主都同意我們該供養多少數量(以及型態、派別的)作家、哲學家、藝術家、創意工作者,那可能真的會創下人類文明新境界。但在那天前,顯然還有很多的對話該發生,許多共識得逐步形成。

與此同時,熱愛創作與展示的人,我們,得繼續秉持愛(是的,那盲目且根深柢固的愛),去做我們想做的事。

儘管,必須兼職;儘管,會被某志得意滿的董事長批評「畢業三年後還賺不到五萬元新台幣都是自己的問題」;儘管,或許得流俗妥協做五個不夠滿意的作品換取一次較能發揮的機會──如果,我們真愛藝術,真想配得上「藝術工作者」這些字,這是我們可能得付出的小小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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