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堂拆除後的問題。


有人放上李乾朗和林明德兩位老師的專訪。

李乾朗專訪

我們的島 743 拆除普安堂

媽祖慈悲 慈祐宮「強拆」普安堂?一場超完美的設局大戲 II



文化資產在土地所有權人和建築物所有人的衝突中,政府選擇強制執行。可是地方和中央不同狀況,中央社的新聞報導也申請假處分,提報暫訂古蹟,可惜失敗。其中一則報導是這樣說的:


行政法院說,普安堂遭拆除,並非因為文化部沒有將普安堂暫列為暫定古蹟所致,且縱使准許文化部代新北市府暫列普安堂為暫定古蹟,也無規定法院應停止執行拆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性。此外,普安堂提起行政訴訟前未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不符行政訴訟法規定要件,因此駁回普安堂。

「暫定古蹟就算成立,也無規定法院應停止執行拆除」這似乎有問題,如果我是普安堂居民,大概會根據暫訂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的「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請求暫緩拆除。

否則設這個辦法也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地方政府的法院自己的人自己拆,那要怎麼算?也許李乾朗老師說的話拿來說(請看最上面的連結),就是拆毀這件事情,也更加凸顯了普安堂的文化資產價值。

尊重所有權人固然是好事,但現在「尊重」要怎樣才算尊重?否則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要怎樣執行?要不然私有古蹟碰上產權爭議也都不用指定了。這應該不是文資法的初衷吧?

修法時務必針對產權爭議要有規定如何調解,不然又會碰到同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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