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載:100人間百年筆陣--文化資產保存法保存什麼?



忙碌之中打下的幾個感想:


一、我還沒碰過指定案,也沒和老師出去現勘過,我並不清楚文章中「指定過程和標準」的草率問題在哪。這個我沒實務經驗,還是保留我的看法。

看來漢寶德老師不喜歡現在這個狀態,什麼都管就等於什麼都不管,資源需求量會無限上升。保存是為了一種懷舊還是為了一種記憶,這恐怕很難被論斷。


大家的重點都擺在可以拆,當然就歡樂地拆。價值再教育?我猜會有老師和家長跟你說饒了孩子,塞不下那些課呀。最近連本土語言要不要必修都可以吵翻。

二、管理維護經費不低,是基於我們現在越來越重視日常,而非急難救助,雖然相對上比起大修來說,費用可能更不高,但是實際估價和作法上,都還難以定論。

日常要不要養護?這個錢不能省。一次大修排到時程表,預算不下來也不給修,憑什麼你比較重要我比較不重要。最近又碰到基金設置的問題,自由度又不若行政法人那麼高,加上若是要求自籌款比例的話,回收的錢能夠做什麼也有限。

可不可以募款?這個方向還要找,民間自行修復或保存?很難說。短視近利,結果看到別人就開始羨慕,誰叫你要拆?哈哈哈你看看你!想自己住爽,對不起,人潮湧現的時候,你也很難做自己。





李乾朗老師舉的例子超讚

替代的開放方案和展覽和教育該怎麼辦?這也許是只有我自己瞎操心,根據分工我是碰不到這類案子的。

三、管理維護的預算,要怎麼編都很讓人痛苦,我們工程發包的相關單位光是編計畫就眼神死掉,做事的機關是誰,影響的程度多大,財政的資源有多少,我猜大概也會影響預算通過機率,尤其是遊客多的地方。至於其他文化資產?我不敢想像。沒錢又沒能力統合資源,再多的指定或登錄都會荒廢。這是結構性問題,個人改不得。更不用說要求指定或登錄之前,有沒有想過為什麼必須得納入國家保護?民間可不可以自己來辦?

無形文化資產?我沒碰過不知道。不過現行的法比較少說明,將來的修法可能會另闢專章,保存傳習講座我想都有不少人做,現代化需要的包裝行銷問題,這個就沒辦法太依賴政府。

光是經濟部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廣告就被不少人罵到臭頭。


自己關起門來先檢討吧。

同場加映:
http://www.tchac.taichung.gov.tw/df_ufiles/a/%E7%9D%A3%E5%B0%8E%E8%A8%88%E7%95%AB.pdf

我猜這是某廟修復上新聞的解決方案XD




原文連結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347678


執筆人:漢寶德總統府資政

據說「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訂就要定案了。問我有什麼意見,我只嘆了一口氣。

我說這話並沒有批評的意思,卻有些莫可奈何的感覺。說起來,像我這樣文資保存的老兵,回顧過去幾十年的發展,真是感慨萬千。時代的變遷,多方面的社會、文化的因素,同樣是文化資產,意涵卻大不相同了。今天的年輕人所要保存的,與我們老去的一代相差何其遙遠!

在沒有保存法的時代,文化資產主要是指我們所看到的古建築,當時國家尚十分貧窮,但西方現代的建築技術與生活方式開始影響社會的發展,建築的現代化幾乎是邁出的第一步。除舊布新,是新生活方式的基調,眼見的古舊的建築就成為新生活的障礙。在努力追求進步的開發中社會,是很自然而且是必然的。沒有這樣的求新求變的努力,台灣是不可能有今天的。只是我們眼看著古老的建築逐漸消失,感到心酸而已。

古建築是上世代的產物,是那個世代文化的表徵,所以自歷史證物的觀點來保存是最基本的。任何時代都會因當時的需要建造特別重要的地標,滿足物質與精神的要求。所以當世代交替的時候,保留一些特別重要的建築,應該並不困難。即使如此,在快速發展的開發中國家,仍然需要文化界人士的呼籲才能勉強保存下來。有時候需要煽動一些民族主義的火種,才能引起大眾的注意,共同努力達成保存的任務。

在那個時代,一個重要的古建築的保存,需要政府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成事。因為古蹟的維護是很昂貴的,而且必須在學術上有相當的造詣,掌握古老的建造技術,才能真正恢復舊觀。何況一旦修復,還要持續的維護,使之保有傳統之風貌,不會因歲月而損傷。由政府出錢出力來做這件事是理所當然的,可是立法之後就完全不同了。

立法當然是一件好事,文化資產的保存可以因而成為全國國民的責任。可是古建築的保存方式卻因而改變了。文資法比照外國的往例,保存的範圍擴大,包括一切先代留下來的文化「資產」。照日本人的說法,有形的與無形的都是文化資產。古建築是文化的資產,民間小調何嘗不是?單單是有形的,在建築之外,也包括了考古遺址等看不透的東西,連景觀也湊熱鬧,插上一腳。可想而知,把這些上世代留下的東西都視為「資產」來保存,其數量真是罄竹難書。這確實是一件好事,而且是文化保存上的一件大事,可是類別紛雜,性質各異,要怎樣在立法上去解決保存的問題呢?

只是有形文化資產已經夠複雜了。可想而知,政府能在條文中列出的不過是原則而已,對於如何做好這件事,幾乎是無能為力的。落實到古建築的維護上,除了指定古蹟等基本步驟外,無法負起完成維護的責任。這也難怪,指定的過程已經很馬虎了,指定的標準又不甚明確,憑幾位外聘的委員來決定的事,怎麼能把責任全丟在政府身上呢?所以政府索性連維護的經費也不負責了。

古蹟與歷史建築愈來愈多了。說起來這是一個好現象。大家經濟生活改善,愈來愈念舊了。當年我們努力要保存的是上代的文化,年輕一代對兒時的記憶也珍惜起來。古建築的古字在過去至少要一百年吧!我們要保存的是先民開台留下來的遺跡,如今日本殖民文化也當然成為保存的對象了。最近幾年,連戰後國民政府來台後的建設也在文化資產之列了,國家要怎麼幫忙呢?

自上代文化遺跡的保存,改變到今天記憶的保存,所謂文化資產實在有很大的改變,已經不是我那一代人所可理解的了。怎樣做才對呢?把文化資產當成一種承續的概念,讓年輕一代再利用就可以嗎?我實在不知道。所以我面對此一問題,只有嘆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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