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文化部過了一年的雜談

如果有人看我這個部落格,我還真的覺得不可思議。但如果又有人問我要不要在520文化部又過了一年的時候發文,我想我也不會刻意。如果大家真的那麼重視,其實也真的不錯。至少預算沒被砍那麼兇(不過地方機關我就完全不了解),接下來是我料想不到居然通過了的預算,看來明年還是一樣辛苦。

我要講湊錢、管理範圍和案例兩件事情。





一、趕快湊錢要不然修理不夠用

除了四化之外,募集金錢這件事情催得緊,最近查到了「公益信託台北市古蹟保存與發展基金」,可以上網找找,永豐餘成立這樣的基金,推行了「台北好玩卡」,可是後續效應為何,有待觀察。至少政府、民間和企業的金三角到齊,古蹟修繕的金額若能以如此的方式匯集,也許也不壞。

二、跨界誰來解釋?碰到不同部會該怎樣解決例外?實例要不要分析?

不過最近因為羅文嘉先生的事情登上報紙,尤其是民眾和羅先生的回覆尤其精彩,我建議大家一定要去看。其中一段很妙,容我引述一下:
Q:「你們是從事什麼行業」A:「書店與出版 屬於文化創意產業」Q:「我們沒有所謂文化創意產業」A:「可是中央法律名稱 很清楚 就叫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Q:「我不知道 我們只管經濟部給的規定」
我認為這個關係可大,文化部一個令下認為這是,可是民間經營涉及到新的經營模式的話那怎麼辦?

這觸及了一個很困難的認定範圍,政府永遠追不過商業經營的複合形式,管下去的話,行政只能依照現行規定辦理,書局出版業也許歸商業認定很好理解,然後行政官員就只好乖乖回去請求函釋,結果還是用法律體系解決認定問題。等到認定結果完要怎麼執行就又陷入人力不足,或民眾不檢舉就放者吧。法規和現實不合,這是我們這群基層要注意的事情。

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問,價值上優先的是什麼?如果和實務有衝突,優先順序到底是什麼?像這樣多角化經營的書店,除了遵守法律外,它開打擊樂班就算文化創意產業?如果賣小農自產鳳梨汁新鮮現榨飲料(我還可以說我是開創農食共享的文化喔),客人拉肚子,除了民事上賠償之外,要是碰到什麼民人開的店,小老百姓又跳出來說沒人管,那該誰跳出來辦?

那我下次開街頭演唱會順便賣太陽花,有人認為我在賣農產品嗎?

這類的價值衝突,我在我學習的過程中,我發現在工作中除了解釋,解釋完了就去做之外,沒有學習到協調機制,實務運作也不太碰這一塊,除了我很笨之外,當然也許有其他人默默傳授,只是我現在基於職業道德和後續效應使我決定不講。就讓一個菜鳥摸著石頭過河,也該拉人一把。

實務案例很多是口授薪傳,如果一直都沒有參考案例讓員工閱讀,我認為應該好好改進。可不是人人都會作案例分析,有些人真的太天才,可惜我不是。

方糖融於水的代價很高,現在看到還不算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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