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應對進退和溝通

公務員在這方面的角色除了尊重對方外,到底要怎樣執行公務才能兼顧原則和活動主辦單位需求?



我最記得某某人和我說,你要記得你的立場喔。

可是說實在話,要怎麼拿捏,非常困難,因為有時候會因為某些狀況,把常規破壞掉,這個只能做案例分析檢討,但問題是不是每個人都會做。問問題也就算了,有沒有代表性連我自己問一下,都被人懷疑是不夠「尊重」。主管還曾和我說:「你知道XXX最禁不起懷疑的。」

我開始想為什麼民眾的疑問會得不到任何解答,理由不是答不出來,而是問的問題沒有達到目的,對方要是用一句:「你怎麼可以這樣問?真是一點都不尊重XXX。」主管都覺得我腦子太硬,不懂人情世故,可是我卻覺得老是把例外當常態,你除了整死承辦人之外,後面接手的也根本不知道要怎麼光看法規就知道你的立場。

對不起,很多事情不能講太多,導致上面講得太抽象,我還是講實例。

比如說,打電話來問場地租借,當我問起民眾的活動內容時,有些會立刻回答,有些是因為離開演時間有點久遠,所以不確定內容,我之前都沒有想到有人會說:「你這樣子是要針對內容做審查嗎?難道我這樣演出申請就不會過喔?」懷疑小小承辦人可以做資格審查,超級不尊重主辦單位,是要刻意刁難嗎?

後來得要改變說話順序,要先說「我想為您找適合您的場地,您可否告訴我您的活動內容來參考?」,畢竟會不會申請場地的活動審核,主要是因為活動審查是主管們開會決定,我每次都要說,依據我的經驗應該不會不過,只不過我無法給你百分之百的保證。否則搞到最後民眾都認為承辦員有生殺大權,好像要略施小惠才能通過,這樣是不對的。

如果申請時企劃書內容不太明確,就和對方確定日後要補件的部份,不然會場臨時多了會皺眉的東西,長官或民眾可是會很生氣的。

當然這和我以前的工作場域有關,我自己有比較大的決定權,這並不是說我不用被人要求,重點是原則可以很彈性(畢竟碰到學生還是要因材施教,最高目的可不能受限於手段),主導權很高。另一方面,場地管理則是要有管理機關的立場,而不是我自己的立場。牽扯到的利益糾葛和業務分配的問題比較多,我頂多做的,就是口頭告知請申請單位做好心理準備,如果有違反規定就要按照相關規定開罰。

比如說戶外場地的例子,噪音不能太大,所以要明確規定噪音分貝數和限制活動時間,申請單位有沒有做好音控。結果音量計主辦單位不能接受,所以結果是不出借,免得擾鄰。不然主管一看到申請書,就想到上次借場地辦活動後聲音太大,接到民眾投訴,被附近區域的居住民眾罵得半死。

又例如室內場地在相關要點規定嚴禁飲食,如果對方有答應,但是後來沒有執行徹底或宣導,被拍照發現民眾吃到一半的樣子,地上有飲食完後的垃圾和未吃完的餐盒,口頭勸阻一次並勸告現場清潔,之後再犯則罰款。

另外是拍照蒐證,又被對方提到這樣不尊重主辦單位或打擾活動,說實在話,事先告知還是比較好,同時某些表演活動需要禁止閃光燈以免演出者不適。場地管理者可在相關規定註明,經事先告知後,可於活動現場拍照會比較好,在該單位申請場地前也要盡告知義務,而且要儘速地下改善的指令,這樣對方才有改善依據。

會不會配合,語氣如何,這些都要有實戰經驗和記錄,希望大家能從我的被罵歷史中得到一點東西,這樣就有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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