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的態度很重要

輪了幾輪下來,公務員的能力我不認為特別差,但是往往一念之間,事情變得會很不一樣。

這是林田山的一景,遮蔽了該怎麼辦?



話說最近民眾因為需要某個場地做某件事情,所以我請示了那時候代理長官的其他前輩,他是說沒問題啦,民眾可以做那個活動,只要不要傷害到周圍的植物就行了。我於是轉告申請的民眾,說大致上是這樣子,我還帶著民眾去和警衛打招呼。順帶一提,警衛是輪班的,我不知道第二天會是誰出現,但是我和算是隊長的人溝通,我以為辦到這裡沒有問題。

結果第二天居然就被警衛說話了,總之有人看了不高興,說是有礙瞻觀,雖然我不是處理這個業務的,不過我還是先和回來的長官交代,說昨天的確有民眾要求做某個活動,而且評估之下覺得可行,我的前輩也沒反對,第二天不曉得是怎樣的誤解還是其他原因,總之長官認為還是不妥,這下子只好請負責場地的同事去查看。

同事認為以後都不要給民眾在這邊辦這種活動,據此把公民辦活動的權利降低或提高,應該要有個明確理由,不過現在我看不出來這個活動有礙瞻觀。是我標準實在太低了嗎?

我這時候當然第一時間還是跳出來說抱歉。後來我反省了一下,認為問題出在裁量的範圍,還有怕麻煩的程度。照理說如果沒有明確理由不應該制止,可是這個準則變成了有礙瞻觀,什麼才算有礙瞻觀?我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某院會是古蹟,有民眾在某院會上掛上紅布條,抗議政府殺人,這個布條遮擋古蹟的話,請問要用文資法遮蔽古蹟去法辦嗎?

這個部分我認為還是要注意,這是文化資產權利和公民權力的爭奪嗎?這真的是有效的遮蔽嗎?還是非暴力抗爭的一部分?

我不曉得這件事情各位會如何處理。至少我可以理解,如果政府機關會走向裁罰,不太意外。我不認為這種價值觀的辯論和實務上的行動有被探討過,至少內部機關是如此。土地擺著不賺錢就是問題,那誰來定義這件事情是問題?

如果我真的可以進去研究所,大概會想研究這樣子的題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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