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文化相關事件觀點1

早就該寫的東西拖到現在寫是怎樣...因為我期末報告做完之後就燒光光了。


文化行政當然在實務上有很多意想不到或是積習已久的問題,只不過爆發了事件才會有檢討空間。

一、採購?廠商?藝文團體的難處和政府如何面對藝文採購的問題。


惹到大尾的算你倒楣
大愛電視台有報導
只是比較偏向藝文界
議員和政府單位篇幅相對少

這次黃春明老師的百果樹紅磚屋事件(←可點連結進去看),讓文化界人士大爆氣,老師想回到故鄉幫忙,縣長委託其團隊經營,沒想到慢慢有成果之後,碰到議員砍預算或圖利的質疑,就是個士可殺不可辱的心情。我自己是認為法條本質問題(公平公開喔),如果你用採購法,不管你是用藝文採購相關子法還是限制性招標,本質上就是把藝文團體當作「廠商」來看,如果不修法,根本無解被別人質疑為何只有他不收權利金的問題。

為了黃老師和團隊,我猜只能不公告審查(誰能審查黃老師不夠格),尤其要注意適用採購法的情況,而且公告金額就是一百萬以上,補助金額佔採購總金額一半以上會列入採購法之範圍,一百萬以下就會稍微寬鬆一點,各位可以去工程會看一下藝文採購相關作業手冊。

由於藝文活動有些技術和魅力有獨佔性問題(太陽劇團的舞蹈只有我有人力和物力去編排...),很難去解釋圖利,而且藝文服務也有接收端需要時間消化吸收,還有執行者需要教育推廣的時間,都要長時段才能看出成果,一到兩年的委託,時間並不算多,很容易因為沒有成果就被放棄。

再來,藝文團體來租借場地營利要收取權利金的問題,這背後的認知概念是「只要你有營利行為你都要上繳」,不管誰都要收,可是碰到哪個團體不收權利金,傳出去當然會有不公平的聲音。

其實藝文活動很多都是不敷成本的,很多成本都因為藝術人員的自我壓榨才導致成本看起來很低。申請50萬只給補助10萬,團體就只能撐,這一點一直都存在。這就要看你政府到底把這種藝文演出引發的經濟效應當成什麼,如果當成投資,就要回收,如果是補助,那就有可能就是投下去暫時看不到金錢回收,可是外溢的品牌效應和民眾接受服務的感受就很難估算。

偏偏黃老師和團隊把原本的歷史建築經營得還算有品牌,這種名聲和品牌很難被量化成幾個人聽過,我路過宜蘭火車站時,在地人朋友還會告訴我這邊有個黃老師和劇團經營的場所,為了這件事感到有點驕傲和介紹給外地人聽,這要怎麼算行銷效應呢?

我想很多人是衝著黃老師的光環(?)而來,只要經過三五年經營就能看到成果,讓黃老師和劇團在地就繼續耕作,當個文化自耕農慢慢產出獨有的宜蘭兒童劇團空間、文本和活動場域也不錯。如果和在地的各種藝文團體連結,舉辦獨特的藝術節慶,我想這些走向應該是會有更好的結果。

偏偏一個圖利大巴掌就能打掉一切的話,民眾該扁的也許不只是議員,整個法令也許要換位思考,究竟這次的事件,會不會造成嚴重的寒蟬效應,導致很多藝文團體不想和政府合作,都要再觀察。同時也只能建議,看要不要請政策研究科系去探討文化影響該如何評估的問題和做法,以免政府單位都不敢用相關法令,也拿不出依據說服別人。

下次有機會再來說說對北市文化局的看法...

後面還有很多要寫但是這次先寫到這裡準備去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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