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過年時偷偷拆文資

最近又有新竹太原第的新聞,後續最大的麻煩是真實性,雖說是暫定古蹟,可是沒有原圖又要重建最後會變成什麼東西呢?不會建好之後變成立史建築吧?文化資產保存可一點都不浪漫



最近文資有關注的人都知道新竹太原第被突襲拆掉,後續上新聞標題是〈新竹文資委員決議 遭拆除的太原第維持「暫定古蹟」身分〉,摘錄內文如下:
2月15日農曆除夕日清晨遭屋主突襲式拆除的「暫定古蹟」太原第,今(23)日下午由新竹市文化局召開文資審議委員會,會中除提報人、所有權人代表、利害關係者陳述意見外,並開放公民陳述,新竹市文化局文資委員最後決議,太原第維持「暫定古蹟」身分,並依《文資法》103條、104條辦理。
有心的考生,除了暫定古蹟的條件程序都要清楚之外,還有延伸性的業務可以觀摩一下,例如新聞稿聲明,原則上新聞稿通常是承辦人自己打,只不過因為涉及都更,要請相關局處提供資料彙整後,又要經過長官裁示才能寫下去,官網發布之外新聞稿外,其他媒體新聞報導引述仍然要記得搜集,這是幕僚單位需要做的,土地利益實在太大是現實,不過如果屋主真要來提告指定古蹟侵犯私有產權那我就等著看判決結果吧,這種贏面很小的官司我倒想看法官怎麼看。

這個新聞很有趣的地方,對我來說不在暫定古蹟。因為暫定古蹟是在拆之前本來就有的身分(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考生應該要熟的),函送法辦是因為文資法的罰則就有,我想這些文資知識應該是基本款。本來打算2月23日來作審議,1月底通知屋主,然後就屋主就找人在2月15日來拆,剛好過年前夕,反正屋主可以裝作不知情,建商也表示無辜,但政府還是要函送法辦。

我自己笑出來的地方是』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這個法條看來把這種人為性破壞放到其他災害了,不過因為發生的區域只有單棟建築,對應方式是組成應變處理小組訂定應變處理原則(很饒口不是嗎?),看起來似乎以後其他縣市政府有相似狀況都會用這個法條來處理。

最後是回復原狀,沒有原圖和建築測繪,是臆測,被列為古蹟也有點悲傷,因為蔡瑞月舞蹈社也是重建,是市定古蹟。建築重建的流程按照修復再利用辦法去做就是工程採購,原則上沒有行政人員的事情,要是真叫你發包工程採購大概又要死掉不少腦細胞,構件清點或暫時加固保存若沒有技術資源還是要問問文資局文化資產保存研究中心,各位還知道這個中心嗎?

不過我比較在意失了火重建之後的真實性是什麼?為何可以是市定古蹟?我覺得這個沒有經過辯論,到時候重建又被人質疑的時候,你是機關構人員怎麼處理或回應這個問題?失火是文資常態,可是文化資產的價值和真實性到底有沒有台灣特殊情境?

如果這些思考本來就有,可喜可賀。不過接下來我自己會提問的問題就是...

為什麼沒有人去巡守暫定古蹟?到底有哪些方式可以做?

不過真的要巡守,我大概就會開始考慮現實狀況,面臨人家產權主不讓你靠近(這次暫定古蹟審查委員也吃了閉門羹只能在外面看),是要輪幾班巡守?人力財源哪裡來?叫警察巡邏警政單位人力不足要怎麼辦?要不要和文資局商量一下?還是內部單位就可以做行政規則?基本需要哪些設備?一年有多少暫定古蹟提報?現場制止縱火犯的行政流程如何設計?假日及非假日該如何處理?通報聯絡政府單位有哪些局處需要同時通報?這一類的實務流程,才是進去公務機關內要抱頭燒的事情,而且不一定有長官支持就會放水流了。

古蹟不是鐵板一塊都不能加裝現代化設備或出租利用,私有古蹟修繕或經營不是沒有其他辦法補助,反正文資局都已經放話說可以提供九成,不過問題是如果修好要兩千萬要屋主拿出兩百萬大概也很難,計畫都不想寫要文化局幫忙也就算了,如果屋主不同意裝死不拿錢出來那也沒輒嗎?這就考驗政府拿出資源協調的功力,還有很多問題堆積如山,我們下回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