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有關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上次和某人剛好討論文化資產價值這件事情...嗯...法條沒訂好只好去函釋了要不然怎麼辦?




法條是這樣說的啦:
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細則是這樣說的啦:
本法第十五條興建完竣逾五十年公有建造物處分前之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興建完竣逾五十年之建造物之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

二、主管機關於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應邀請文化資產相關專家學者或相關類別之審議會委員,辦理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綜合意見作成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

三、主管機關應依前款現場勘查或訪查結果,作成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報告,並據該報告之建議,以定是否啟動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處分,指法律上權利變動或事實上對建造物加以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

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可是有沒有固定價值評估結果格式,未知。因為所在地主管的評估作業到底用什麼標準,目前文化資產局好像也沒有固定範本所以大家都沒得抄,雖然說有單位提出過指導綱要,不過畢竟不是正式文書,我猜沒有什麼實質效果。

目前就算所有或管理機關構就算硬著頭皮死都不提報文化主管機關,我猜頂多違反行政程序法(我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義務或程序做為真的超不熟的),但是也沒聽說有開罰的實例(可能還要找案例,待考)。只能說課予主管機關的責任不是沒有,但是前面的管理機關構為了開發不提報文資價值評估,好像也沒有多麼強制的懲罰,因為身分上根本不是文化資產也罰不了,就讓它放著自然毀壞好像常常發生,要不然就是先訴訟互相告來告去確認我不是管理機關根本不想編列預算這樣講我好像把機關構想得很壞我只能說很多東西防君子不防小人不會有下限

撇開要不要先提報價值評估,主管機關直接指定或登錄成文化資產,是主管機關權責,這點和有沒有做過價值評估沒有關係(文資指定或登錄的審議會如果說是價值評估的一種好像也沒算錯)。後續可能比較麻煩的原因,大概看過幾個案例是因為指定登錄範圍有問題撤銷公告,但是這也並不表示後續主管機關可以不繼續指定登錄,所有機關或管理機構也不是可以任意地拆。



來源網址:http://www.tchac.taichung.gov.tw/informationlist?uid=92

臺中文資處的大家可以自己下載來看看,至於為什麼很多東西沒有寫詳細(比如說價值在哪),臺北又是另一個典型。

來源網址:https://www.culture.gov.taipei/frontsite/cms/newsAction.do?method=viewContentDetail&iscancel=true&contentId=MTM3MzY=&subMenuId=603

至於為什麼很多東西沒有寫詳細(比如說價值在哪),當然各地都有自己考量,臺北又是另一個典型,桃園也有我就不提了。

無論如何文資法都只是下限而已,希望大家都負起一點點管理維護的責任,而不是放著衰敗。政府機關自己都不想管理維護自己所有的古蹟(無論它是國定還是縣市定都有機會可以申請補助不要放棄治療),就放著爛處分後拆掉蓋大樓委外經營賺錢,說實在話民眾想帶頭拆了賣錢也是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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