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文化資產的養護成本?



一個文化資產到底要流標幾次才夠?大哉問。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755965

招標又流標的古蹟

最近蘋果和某些新聞報導傳出古蹟招標不停流標,到底花生什麼事?這個就是考試不會考,你懂再多法條大概只有文資和採購法有用,對了還有土地、房屋、國有財產、地方制度和著作財產權相關法令,其他的痛苦還是一樣沒完沒了。

事情是機關為了要達到再利用(母法有說可以),想要邀請優秀團隊進場,但是很多團隊根本不想,要嘛就是一直流標修標案,不然就是放著不管。放著不管好處大概就是,反正避免不必要的文化資產價值流失(你可以打著要是損壞誰負責的這種理由),真的標不出去問題就算在你,標案設計還是要檢討。

公務員(尤其是長官)有時吃米不知米價,做生意不知道成本,就算有取得估價,很多時候可能是長官確認一定要標出去,都是死活拜託人家來標,多半用來作人情,成功得標廠商日後跑去其他單位也可以說辦過某某政府的標案,反而沒有不利,日後毀約放棄,通常也是一兩年後的事情。


先定義一下,只要有產出或負擔某些服務,就代表這個服務一定會有某些製作上的資源,包含時間和金錢,統稱成本。

營運成本、隱藏成本

營運成本廠商自己會算,也要併同契約一起看。可是無法預料且可能最花錢的還是隱藏成本。隱藏成本再分為房屋稅和地價稅、會有公任務產生的行銷和製作成本、著作權物件使用的成本、建物修繕養護成本,以及目前文資法要修做防災計畫的各種溝通和行政成本。

房屋及地價稅

房屋稅和地價稅目前沒說公有可以減,但是追根究柢文資法也沒有寫,以至於最後房屋稅和地價稅繳費單寄來機關的時候,大家都心驚驚,所以日後委外契約都會要求廠商吞下去,有營利的土地,連室外的販賣機都要算,還是要繳地價稅。

契約內其他因公任務產生的成本

有時候公部門為了達到某些指標,可能會在契約中要求需要每年辦多少次活動,可能是展覽、座談、表演等活動,甚至是賣書都有可能,委託標的當然沒有限制,辦活動還是有成本的,這點就不得不考量進去。有些是場租可能因為活動被減免,這點就要看場館的內規。

著作財產權及延伸的授權再利用成本

著作權通常會隨活動生成,包含影音、直播、照片、刊物或是文宣,這些東西最好一次就談好,再利用的範圍如果是公用,包含製作年報、網路宣傳或是大圖輸出展現成果等是否不用費用。或是有些照片或文宣設及到藝術家的作品,是否只有授權一次活動或不能再製商品,就要看業務屬性了。比如說廠商有邀請繪師針對某次民眾藝文活動設計明信片,假設裡面的圖檔要再製成其他商品或到其他通路販售,就要回到契約來看,通路就有上架費或抽成費等等要談。

建物修繕成本

新版文資法又要修不知道的人自己上文資局網站看好看滿,建物修繕等等就看什麼層級,如果一般小型修繕或建物大型修繕狀況不同,自己修換燈泡事情小,如果因為地震導致結構不穩得作修繕,印象中有機會可以申請補助,好像有些縣市你負責修還可以減免租金,畢竟委外房地依照國有財產法標租出去還是要付錢,所以大家就會權衡一下要不要自己修。

法規修訂的衍生成本

最後因為文資法最近要多增加防災計畫,猜測沒有意外應該會過,不過接下來的行政協調、救災演練可能會比以往要求的更細,後續可能又要和消防署相關單位確認,以便確認防災計畫是否救災可以適用,屆時又是另外一個戰場。

以上大概是目前知道的各種成本,有機會還是會更新,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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