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公務員可能面對的職業風險?



要降低風險,原則上會死的地方一定不要去,問題出在太菜了還不知道哪邊會死。然後現在都在搞紓困忙到炸裂。



若風險指得是有可能發生危害身心或提升身心不適的機率的話,我想以下很多事情會增加大部分心理壓力。

  • 公務員兼職、出書都不行?

請先看完樓下連結逐字稿

https://hackmd.io/@mh/B1DbHTorr

以下是從樓上連結擷取一段內容(標註紅字是我自己加的,原始來源沒這樣標),頗感慨的,告訴你可以做什麼,但是又沒說不准你做什麼。
劉仕傑:我今天去餐廳吃飯,打卡說超好吃,有沒有商業嫌疑?我覺得這反而更商業嫌疑吧!所以我覺得很奇怪,這個就可以,我出書不能放連結?(答:你沒有拿到業配的錢)但是我可以收版稅啊。如果這個餐廳是你的家人或朋友開的可以嗎?(答:沒有對價關係就可以吧)可是出版社也沒有給我錢,我只有收版稅啊(答:因為這個商業行為你會獲利)這個對我來不是具說服力的說法啦。又回到一開始說,銓敘部的認定要進一步還是退一步,是非常主觀的。如果大家都自我審查到這個階段,全台灣的公務員使用社群媒體時就會有個心中小警總,這是合理的嗎?我不知道,對我來講這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他已經侵犯到我的公民權了

目前看到就是這樣,有時候不能講太多,一天到晚被約談很恐怖。原則上地方也不鼓勵這樣子的人(中央都不鼓勵了),不要被投訴,不要造成長官困擾,然後也不要當揭弊者,因為下場就是被公開,被逼辭退。

  • 公務員被民代關說?協調會?


再從樓下的連結擷取一段內容囉...
https://crossing.cw.com.tw/blogTopic.action?id=982&nid=9786

若當一般企業的老闆,每天開門就是在「燒錢」,公司為了存活,自然會把成本做有效率的運用;反觀公務體系沒有同行競爭、也無資金壓力,唯一需要「受監督」的對象是代議的議員。那麼自然便會造成其成本(有心或無意)砸錯地方;或政策傾斜造成真正認真的公務員累得半死,假惺作態、揣摩上意者反得到嘉許。

有些機關是因為必須證明本身的存在是有用的,要不停地製作績效,等到民代要求才可以存廢。更何況發生的不僅是長官被質詢你準備資料之外,還有被叫進去辦公室喝茶開協調會。文化類事務最常碰到是地方和產業之間的問題,很多東西還不能講太多。

  • 公務員加班加到掛?

https://hackmd.io/@mh/rJUw5JGDH
樓上連結再摘錄一段,有點誇張的工作時數,補休永遠不能休。
我們的工作時數,很驚人,在監的時數,日勤人員每年至少2500小時,夜勤人員在監人員3050小時。夜勤同仁一週至少要待在裡面75小時,如果遇到要補班,一週就會到100小時。

一般接行政不見得會搞到像是監獄或警消,但是大的活動辦下來也有時候必須趴趴走,比如一些是文化展演活動可能辦在周末機率較高,不太正常的單位夜間燈火通明是常態。回歸到法規,總員額法是有限總數,中央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七萬三千人,地方機關則要依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看各地人口數比例確認多少人員編制,但是如果業務量爆炸只好用約聘僱或標案外包,很少去問什麼業務是沒有必要或要整併的

哪個人還說公務員不是不用加班,勞逸不均還是很恐怖,只能在心裡翻好幾個白眼,還是要說沒有這回事。

  • 公務員必須打官司?

各地政府也會因為被告才知道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到時候跑法院的不一定是公務員,但還是多少有壓力。請各位看看司法院新聞稿,摘錄其中一段如下:

另被告所發布「107年度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報名簡章」(下稱「許可審議報名簡章」)第10點所定的審議標準,關於「技藝」、「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等審查標準,都是就報名藝人所要發表的藝術性言論內容,作事前審查,又未提供立即的司法救濟途徑,亦屬違憲。
就外界來說可能有些驚訝,行政機關自己的法規有違憲之虞,行政機關自己不知道,這在實務上是會發生的。人民對於自身權益的掌握以前比較不佳,現在則是對於行政處份整個都要被撤銷,這下子各地文化局處可得想想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也許很多人當公務員還不知道職業風險,甚至連搞個活動自己都不知道要保險或別人在布卸展也不知道做高空作業防護,建議自己整理一下案例提升保護自己的能力,希望大家都不要碰到,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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